关于收缴非法枪爆物品依法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为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彻底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枪爆物品及易制爆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仿真枪等各类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易制爆物品。
二、严禁非法持有、私藏、携带、使用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易制爆物品;严禁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易制爆物品;严禁盗窃、抢劫、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易制爆物品。
三、凡有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必须立即投案自首,并将非法枪爆物品、易制爆物品上交属地派出所或治安管理大队。
四、对于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上述非法物品的,可以依法予以从宽处罚;拒不投案自首、拒不交出上述非法物品的,依法从严惩处。
五、上述违法犯罪人员检举、揭发他人涉枪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涉枪涉爆案件等有立功表现的,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对提供有价值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对窝藏、包庇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七、凡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易制爆物品被盗、被抢或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对不及时报告的,依法处罚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公民发现遗弃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易制爆物品或者疑似枪支零部件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此公告。
肇东市公安局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