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优化和改进城市配送货车通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部局“1.29”视频会议精神、公安部公安交管“放管服”和《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物流降成本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20号)以及厅交管局系列工作部署,按照《黑龙江省公安厅印发(关于优化和改进城市配送货车通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进一步优化和改进城市配送货车通行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城市物流配送货车是指在城市市区内从事货物运输服务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GB/T29912)的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以下简称配送货车),不包括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
二、对核载质量小于 4.5 吨的轻型、微型配送货车(蓝色号牌)不再进一步细分限行吨位。
三、对以上配送货车限行时间:上午6:00---8:30,10:30---12:00,下午13:00---14:00,16:00---19:00。
特此通告
肇东市公安交警大队
二0二二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