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应对当前疫情形势,落实落细疫情防控措施,筑牢“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安全防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将对疫情防控中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下列行为,依法予以从严从重处罚。
一、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冒用他人信息或代替他人进行核酸检测的;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规定居家隔离、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核酸检测过程中拒不服从指挥,扰乱核酸检测秩序的;
二、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规定,擅自出入小区和聚集的;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有密切接触史的;
三、疫情防控期间,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聚餐、娱乐等聚集活动的;应当暂停营业的超市、饭店、洗浴等重点场所、机构擅自营业的;
四、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五、扰乱核酸检测、隔离观察等防疫工作秩序,拒不服从疫情防控、管控,谩骂、侮辱、威胁、伤害疾控、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和参与疫情防控其他工作人员的;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的;拒不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拒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消毒工作的;使用、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及其他出入证件的;
六、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医务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七、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私自揽客,采用多种方式逃避、拒绝、不配合、不接受防疫卡口检查的;
八、从事生活、生产及保供物资等物流保障运输车辆司乘人员未落实全程闭环管理,引发疫情传播风险或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的;
九、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对涉及民生的食品、物品、疫情防控的防护用品、药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十、疫情防控期间,不履行主体责任,不落实管控措施,不督促员工、顾客及其他应落实防控措施人员做好“扫验码、测温、佩戴口罩”等防控措施的企业负责人,经要求整改而未整改的;
十一、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的。
十二、故意泄露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三、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问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
十四、其他妨碍疫情防控、检疫检测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和有关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人民政府的相关决定和命令,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对违反本通告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肇东市公安局
2022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