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 关于开展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通知

阅读:583 / 来源:肇东就业
2024-7-16  15:45

    为更好地落实惠企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政策,切实做好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21〕509号)文件精神,现对2024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要求如下:


认定对象


一、大龄失业人员:我省城镇常住人员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指在申请认定之日起,女性年满 40周岁<含40周岁>)、男性年满 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但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凭个人身份证、户口本进行认定)。


二、零就业家庭:是指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凭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成员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填写《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申请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进行认定)。


三、符合条件的残疾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证明的失业人员(凭《残疾人证》进行认定)。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近6个月低保流水进行认定)。


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保险且转入个体参险或冻解一年以上<含一年>),进行失业登记,自领取《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之日起,连续失业满 1年以上且在失业期间无用工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人员。


六、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指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按城镇人口安置的人员(凭承包土地被征用的证明材料进行认定)。


七、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凭《劳动模范证书》或相关证件进行认定。


八、军人配偶:凭《结婚证》和配偶的军人证件(证明)进行认定。


九、烈属:凭《烈属证》及与本人关系的证明。


十、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持离婚或丧偶证明,抚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的失业人员(凭户口本、《离婚证》,丧偶者应提交《结婚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配偶死亡证明进行认定)。


十一、刑满释放的“三无人员”:凭刑满释放证明材料进行认定(“三无人员”是指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


十二、脱贫人口:凭乡村振兴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进行认定。


十三、农村低收入人口:凭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进行认定。


认定流程


1、本人到常住地社区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填写《黑龙江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2、社区公共就业服务站受理申请后,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并公示3天无异议后,签字盖章,在“金保一体化平台”上申请录入。


3、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审核认定,无异议后在《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上打印就业困难人员类别认定情况。


认定时间


2024年7月16日至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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