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沿江省级自然保护区公告

阅读:1037 / 来源:肇东融媒
2024-7-24  10:2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于2003年3月12日批准建立黑龙江省肇东沿江省级自然保护区。肇东沿江省级自然保护区是我市松花江流域的重要生态屏障,也是我市重要的水源涵养基地。近年来,巡护发现擅自进入保护区中进行采砂、取土、堆放、养殖、放牧、狩猎、捕捞、开垦、烧荒、野餐、砍伐、经营活动、建设生产生活设施以及倾倒垃圾和有害物质等违法违规活动时有发生。为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珍稀动植物栖息地免遭破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自然保护区事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肇东沿江省级自然保护区位于松花江北岸,东部与哈尔滨市松北区接壤,南部与哈尔滨市双城区、道里区相邻,西部与肇源县交界,北部位于五站镇孙矮屯以南1.3公里处,总面积为32217.58公顷。辖区涉及西八里、四站、涝洲、五里明、黎明、五站、德昌和东发办事处8个乡镇(办事处)的部分土地。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原住民种植养殖活动,保护区成立前存在的油气井维护作业,水利设施维护作业等历史情况除外),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如违反二十六条规定,根据第三十五条规定,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妨碍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的,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七、肇东沿江省级自然保护区依法建立,对涉及保护区内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依法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和其他责任。

 

    监督举报电话:0455-7999756

 

 

黑龙江省肇东沿江省级自然保护区服务中心

202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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