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检验机构违法违规风险告知书

阅读:205 / 来源:肇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8  21:41

各机动车检验机构:

         

    为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管理,落实机动车检验机构主体责任,确保机动车检验工作的合法、规范、准确,全力做好第九届亚冬会空气质量保障工作,现将相关规定和要求告知如下。

 

一、资质的相关要求

 

1.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质量管理措施有效实施。机动车检验机构不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

 

2.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3.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不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不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

 

4.机动车检验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5.机动车检验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6.机动车检验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

 

7.从事机动车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能力要求。

 

8. 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9.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由授权签字人在其技术能力范围内签发。

 

10.机动车检验检测报告用语应当符合相关要求,列明标准等技术依据。检验检测报告存在文字错误,确需更正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标准等规定进行更正,并予以标注或者说明。

 

11.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归档留存。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二、合规经营的相关要求

 

1.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加强对检验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检验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法律意识。         

    2.严格按照标准操作:机动车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可靠。定期对检验设备进行检定(校准)、维护和保养,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3.规范档案管理:建立完善的机动车检验档案,按照相关环保标准规定的期限对排放检验的数据信息进行保存,以备后续查阅和监管部门的检查。         

    4.自觉接受监督: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等相关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不断提高检验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5.提升服务水平:机动车检验机构要落实优化车检服务举措,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推动落实提升检验服务规范化水平工作要求,优化检验服务流程。。

 

6.规范价格收费:机动车检验机构要严格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新能源汽车检测收费的公告》等有关规定,规范价格收费行为,禁止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    

 

7.规范合法竞争: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机动车检验机构达成和实施垄断协议、利用各种联络协商方式,召集、组织和推动机动车检验机构达成垄断协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机动车检验机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违法行为。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3.《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    

 

  

肇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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